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民法那么多高深的理论,但其知识点繁杂、琐碎,需要记忆的内容多。“刑诉法在备考中,一定要注意学习方法。方法对了,则事半功倍。今天中公天津法考网小编就给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刑诉法考试中的易错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易错点】
【易错题】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7/二/75)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生效
【难度】★★
【答案】B、D。解析:本案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经核准方可生效的死刑案件,系两审终审的例外。故,本案虽乙市中院做出生效裁判后,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但判决在经过上、抗诉期后并不生效,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即该案件的生效裁判作出法院为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有权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有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因此,A项错误,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下一级人民法院,不能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项正确,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该法院院长可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C项错误,甲省人民检察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D项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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