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民法那么多高深的理论,但其知识点繁杂、琐碎,需要记忆的内容多。“刑诉法在备考中,一定要注意学习方法。方法对了,则事半功倍。今天中公天津法考网小编就给大家一起盘点一下刑诉法考试中的易错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易错点】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易错题】
1.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二/41)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管辖、上诉
【难度】★★
【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法庭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马某是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死亡的,法庭尚未查明马某是否无罪,故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马某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其涉案财产的追缴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项正确,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原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普通程序属于两种属性的诉讼程序,在终止普通程序后,没收程序是否仍由原审理法院或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向原审理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题中检察机关也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此外,即便向原受理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审判组织也是“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B项的表述“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是错误的。B项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高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马某的妻子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上诉。C、D两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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