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试)中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点知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易错点提示:
分期付款买卖应至少分三期
买受人违约20%以上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主张相应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或者单方变更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改为一次性支付(二选一)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完成特定条件等,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但买受人支付75%以上价款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
易错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9.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考点】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
【难度】★★
【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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